马鞍山汉德绿色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汉德绿色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47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汉德绿色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广纳标准化厂房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XPU77。
法定代表人:陶修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马鞍山汉德绿色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汉德绿色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金额1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汉德绿色建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