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245号
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81863。
法定代表人:席贻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97370369H。
法定代表人:张盛国,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宿州顺通轴承钢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北部开发区机械电子产业园9#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XGR61C。
法定代表人:温秀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顺通轴承钢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顺通轴承钢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顺通轴承钢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九大
人民陪审员  何方刚
人民陪审员  华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欢
书记员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