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81863。
法定代表人:席贻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0678063D。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皖1323财保2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现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1139.7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九大
人民陪审员  何方刚
人民陪审员  华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欢
书记员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