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809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理人:**(**之母),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宏卫,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81863。
法定代表人:席贻强,总经理。
被告: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西淝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0778966B。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傅宏卫、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宏卫、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傅宏卫、安徽省彩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九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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