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星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3285号之一
原告: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集贤路98号名门首府邸B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9466D。
法定代表人:季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星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9号4016、4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606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星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1588元,由原告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盛欣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