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38号
原告: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凯旋门****。
法定代表人:梁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宇,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工业园远东大道北侧v>
法定代表人:王美栋。
原告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市聚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聂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