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月6日生。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生。
***与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人民币85万元,于2015年9月起每月付人民币10万元,至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利息自2015年1月起算按年利率20%于2016年7月31日前付清。如任何一期逾期未还,原告按全额本金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对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直接给付***以抵充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调解书生效后,江苏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遂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从2016年9月份起,平均每月向***偿还借款10万元(每月20日前支付,多还不受限制),直至按民事调解书约定还清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况某月未能如数偿还时,但最少还款数不得少于5万,不足部分于次月与该月应还款项一并补齐。二、被执行人**从2016年9月份起,平均每月向***偿还借款5万元,直至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承担还清50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每月偿还5万,同意其于2017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三、为了便于被执行人**开展业务,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四、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则恢复强制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王铁勋
审 判 员  王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