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凤仪置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6253号

申请人:***,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区。

被申请人:李孝顺,男,1979年8月16日生,汉,住临沂市兰山区区。

被申请人:张兰兰,女,1984年12月27日生,汉,住址同上上。

被申请人:王朝鹏,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住址同上上。

被申请人:寇俊举,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住临沂市河**区区。

被申请人:余西全,男,1962年12月26日生,,住临沂市河**区东区。

被申请人:王玉峰,女,1970年12月27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紫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区工业园区寇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寇俊举,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凤仪置业有限公,住所地临沂市河**区工业园区寇家屯沿街街。

法定代表人:余西全,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峻鹏置业有限,住所地临沂市河**工业园区寇家屯村凤仪社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孝顺,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乐翰电子商务股份有,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室19室。

法定代表人:肖现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区工业园寇家屯村民,住所,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河**区工业园区寇家屯村村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寇俊举,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孝顺、张兰兰、王朝鹏、寇俊举、余西全、王玉峰、临沂紫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凤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峻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乐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寇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十二名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室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孝顺、张兰兰、王朝鹏、寇俊举、余西全、王玉峰、临沂紫昇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凤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峻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乐翰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寇家屯村民委员会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