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徐沙兰村。身份证号:3713121994********。
被执行人山***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河东区***村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2)鲁1312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011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