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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2民初4136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沿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5日约定购买河东区南京东路**东岸25-2-701号房屋,当日通过刷卡共计100000元定金,但被告却迟迟不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不能交房,被告一直推诿不负责任,原告才了解到案涉房屋为***村委集体用地还建房,被告隐瞒事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卖房,鉴于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5日,原告***因购买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岸25-2-701室,于当日分别通过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向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转账交纳购房定金款30000元、70000元,合计100000元。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开具(NO1227985)收据一份,并加盖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后因被告将涉案房产另行处理,导致该涉案房产不能交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定金合同的约定如约向被告交纳了定金100000元,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因被告未按双方的协议履行义务,应当将定金返还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造成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的违约行为,且已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本院酌情认定利息以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宜。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定金100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