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900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村沿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4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