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996号
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767410L。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女,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80。
法定代表人:张耀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U8756Q。
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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