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镇江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镇江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Q30DP61。
法定代表人:黄吉芳。
***与镇江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包仲裁字(2021)624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675元、护理费6849.98元、医疗费16687.29元,合计170912.2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本案中被执行人不服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21)62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镇江建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立强
审判员  邓铭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