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京建设开发公司

4148镇江京京建设开发公司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02民初4148号
原告:镇江京京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号。
负责人:徐斌程,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镇江市。
原告镇江京京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原告郑月鹏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京京建设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镇江京京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