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沈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3***与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嘉园B区21幢第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秦永斌,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宗洋
审判员  杜薇薇
审判员  单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