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沈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1***与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恒美嘉园****第****。
法定代表人:秦永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国,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上诉人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近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李益成
审判员  冷德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