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5455号
原告: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上小路1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428377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金龙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736824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合肥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书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