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1359号
申请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公园路58号庐阳馨苑7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与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并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