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381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金龙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98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用代码913412000852478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益兵,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第三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电晶超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