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财保8号
申请人:安徽创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广响路肖圩社区原肖圩小学2-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N9AXC79。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国际B座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98895。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创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217.63元(户名: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账号:1797********)。申请人安徽创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杨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F336019192025002987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健康权纠纷,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5217.63元(户名: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账号:1797********)。
案件申请费3096.09元,由安徽创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