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建工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7民初8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围绕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请与事实,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旋旋等要求返还工资垫付款,双方的纠纷并非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款问题引发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二、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劳务清包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若发生争议可向南宁市任意一家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未明确到具体的基层法院,管辖条款无效。三、本案中,原审被告陈旋旋及上诉人***住所地均为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兆龙建工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兆龙建工公司与两原审被告在履行案涉《南宁十一科技信息产业园DE电子厂房工程劳务清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南面、新际路东面,属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红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王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农莹莹
书 记 员 刘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