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4187号之三
原告: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越河街**。
法定代表人:朱保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骏,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4日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中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现生效判决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关于***的部分未予支持,故应依法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