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84号
申请人: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壮 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袁 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