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987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易贷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9987号之一

原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60号2幢4楼。

法定代表人:杨寿鹏,总经理。

被告:苏州易贷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317-335号3幢2层。

法定代表人:杨国栋。

原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兆龙公司)诉被告苏州易贷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易贷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镇江兆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州易贷网公司退还其支付的服务费25000元,并给付该款自2019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其因资金短缺,且被告苏州易贷网公司承诺可为其提供银行企业信用贷款和大额信用卡服务,遂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了服务费25000元,但被告收款后并未为其成功办理上述服务,其要求被告退款,但被告一再推诿拒绝,遂诉至法院。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原告镇江兆龙公司与被告苏州易贷网公司签订《服务指引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企业信用贷款和大额信用卡的融资咨询、中介服务。服务费为25000元。该服务费被告已实际支付。

另查,被告苏州易贷网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安防监控系统工程、通讯设备安装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及其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网络设备、显示屏的销售及维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原告称,被告收取服务费后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成功办理合同约定的业务,且被告地址虚假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并无代他人提供贷款及大额信用卡服务的经营范围,但仍与原告签订《服务指引协议》后,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且目前已无法联系,不知去向,被告涉嫌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原告钱财的经济犯罪。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起诉应予驳回,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原告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江兆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美珍

人民陪审员  徐维芬

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