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

武汉朗德锦泰商贸有限公司、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305号
申请人:武汉朗德锦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748163Q。
法定代表人:涂江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系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N1EQQ1H。
法定代表人:解王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朗德锦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朗德锦泰商贸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朗德锦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0元或查封其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旷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