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

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异6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工路XXX号XXX幢西面101。
法定代表人:康宏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第三人:解王根,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丁岗镇葛村XX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解王根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应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解王根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经核准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由股东唐忠峰、于文银变更为解王根;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等。上述变更登记的核准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8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因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之后撤回上诉。2020年3月11日,经上海容光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以(2020)沪0118执1746号立案执行(执行中)。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执行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9)沪0118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14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沪0118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信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作为自然人股东依法应对其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解王根共同清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解王根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解王根对(2019)沪0118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镇江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韩 燕
审判员 邓秀明
审判员 诸文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成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