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R。
法定代表人:杨哲峰。
原审被告: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5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请求撤销(2019)川0802民初5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六)项的规定,不应当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3、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六)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生冲突,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从生效时间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属于新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指的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建设或修整铁路而发生的纠纷,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中,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承建西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与上诉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协作施工合同》,虽然与修建铁路有关,但不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建设或修整铁路发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故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由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上,***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58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王仲坚
审判员 梁晓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