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太平,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运山镇佛门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牟科斌,该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锟,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文太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运山镇佛门村村民委员会、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太平于2019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文太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太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4元,减半收取为4982元,由上诉人文太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晶
审判员 徐小雁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