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海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凤执字第0015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海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南海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额235096元。我院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现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淮南海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悦
代理审判员*文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