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光华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一终字第02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曙宏新村南2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084547-9。
法定代表人:马海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光华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通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2852-9。
法定代表人:何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维亮。
上诉人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光华学校(以下简称光华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1月,光华学校就校舍抗震加固工程对外发布招标。2013年1月29日,得天公司向光华学校发出投标文件,愿以45.5万元的造价承担图纸上所有加固施工内容。2013年3月8日,光华学校(发包人)与得天公司(承包人)就光华学校校舍抗震加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教学楼、食堂、宿舍、加固部分拆除、加固修复、装饰恢复,详见图纸;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4月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合同价款暂定45.5万元,以定额计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所采用的定额表和取费级别以及报价的单项子目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量完成一半时,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0%;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付5%;余款5%于保修期满后付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为拆除部分、装饰部分,同时补充约定本合同为工程决算的唯一依据。当日,光华学校(发包方、甲方)与得天公司(承包方、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结合涉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及结算的最终依据,合同中相关约定与补充协议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标的工程造价为45.5万元,其中餐厅、宿舍楼22.6万元,中学教学楼15.4万元,小学教学楼2号楼7.5万元;关于零星维修部分的造价,用于内墙翻新的涂料12元/平米,油漆20元/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结算,水电改造、楼梯扶手等依据材料、数量等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甲方的书面施工通知单据实结算,工程的最终结算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标的工程造价加零星维修总额并经审计后的价格为准。
2013年11月19日,得天公司向光华学校发出《洽商函》催要剩余工程款,称在双方签订的总价为45.5万元原合同之外,额外产生相关工程款734061.3元,应付工程款总计1189061.3元。随后,光华学校委托安徽诚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勤公司)对得天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即校舍抗震加固工程总造价及增项部分)进行审计。
2014年1月22日,诚勤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内容为”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为1189061元(合同总价45.5万元+签证单部分217217.78元+增项部分516843.52元),经我方审核后造价为808801元,核减额为380260元”。报告中的附件一《工程造价定案表》载明审定金额(含增项及签证单部分)为808801元,得天公司于2014年1月19日在该表上签章认可。2014年1月22日,光华学校将得天公司拟定的结算协议书中施工范围明确为”光华学校校安加固工程和粉刷、水电、维修工程”,得天公司在该修改内容处加盖公章确认后与光华学校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约定全部工程款审定为90万元,包括得天公司代为支付的监理费26000元。截至目前,光华学校已陆续将90万元工程款(含光华学校为得天公司代付的1万元红砖款)支付完毕。校舍加固工程已于2013年7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
原审另查明,2013年3月8日,光华学校与得天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时,另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造价为96万元,其他条款与造价为45.5万元的合同内容一致。得天公司遂以造价为96万元的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华学校支付工程款804061.3元,逾期付款利息35000元(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4年4月15日,后计至款清息止)。诉讼中,得天公司减少工程款请求为794061.3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得天公司与光华学校对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工程总造价。本案中,虽然存在两份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综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可见,光华学校与得天公司实际依据造价为45.5万元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履行彼此的义务,两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确认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得天公司确认工程价款金额后又翻悔并依据另一合同主张价款和利息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光华学校已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90万元,得天公司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92元,减半收取为6096元,由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得天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价款为45.5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错误的。1、双方虽于同日签订了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但具体从合同订立过程上看,得天公司首先提交投标书,其次与光华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6万元的合同是对45.5万元合同的变更。2、双方也是按照96万元合同实际履行的。3、45.5万元合同未备案,96万元合同报送高新区住建局进行了备案,光华学校并凭此合同向合肥市教育局领取了校安工程补贴款。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审判依据。4、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按照45.5万元合同进行了实际履行,而光华学校依照96万元向政府机构进行了领取工程款补贴,涉嫌骗取国家资金,原审法院应当出具刑事案件立案司法建议函。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得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光华学校答辩称:1、从得天公司的举报、律师函中可以看出,96万元的合同是虚假的,仅仅备案,没有履行。得天公司在一、二审期间也在不停举报。得天公司的上诉行为和上诉理由之间相互矛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在2014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至此双方权利义务确定,达成了对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得天公司反悔,要求按照96万元来结算没有依据。3、得天公司实际已经去公安局立案过,公安局没有立案,因此得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并且合肥市财政局已将学校多领取的的补贴资金追回。因此,法院不须再移送本案至公安机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光华学校提供了合肥市教育局财政局合教(2014)234号文件及合肥市财政局合财监(2014)1126号文件,证明根据得天公司举报,合肥市有关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理,追回光华学校校安工程虚报工程造价奖补资金。得天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为案涉工程总造价的问题。根据光华学校提供的2014年1月22日《工程款结算协议》表明,光华学校与得天公司已经就案涉工程即”光华学校校安加固工程和粉刷、水电、维修工程”进行了决算,约定全部工程款审定为90万元,包括得天公司代为支付的监理费26000元。该协议应为双方确认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得天公司在已经与光华学校进行了工程款决算的情况下又反悔并依据另一合同主张工程价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且得天公司关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96万元合同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从得天公司给光华学校的律师函、举报材料中均能反映,标的为45.5万元的合同是确定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依据,是双方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随后签订的96万元合同并不是双方履行彼此权利义务的依据,而是为了领取更多校安工程补贴款,光华学校也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分。
综上,得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1元,由安徽得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建群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