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能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21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能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28元,减半收取10414元,由原告合肥长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审 判 员  陈 习 人民陪审员  张怀行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