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执保1264号
申请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区产业园(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4860XT。
法定代表人:高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7)皖01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5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