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5371号
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与礼河路交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4860XT(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