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3734860XT,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工业园区箫城路与礼河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追债权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