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及线下对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处有存款共计1103.64元,在兴业银行处有存款415.73元。
在安徽农村信用社处有存款12007.53元,均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账户。4、于2020年4月7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未果。5、于2020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晓 林
审判员 郝 勇
审判员 万 斌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