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原告之妻。

原告:**,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41号河北华业建材市场L2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8B4LA0B。

法定代表人:李庆友,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一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