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辉,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庭,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原告之父。

被告: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41号河北华业建材市场L2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8B4LA0B。

法定代表人:李庆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刚,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未完工程款8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装修原告***位于鹿泉区房屋,住房结构3室2厅3卫,建筑面积为143.05平方米,工程总价款20万元,工程期限90天,开工日期2019年4月6日。装修内容在附表中详细进行了记载。合同签订后,原告先银行转账支付了12万元,被告按照约定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在施工中将剩余的8万元支付完毕,装修费20万元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在将基础装修进行完毕后,被告一直拖延未进行门窗、橱柜、洗漱台、干温分离玻璃、冰箱、烤箱、消毒柜等的安装,从合同约定的90天工期期满,直到今日被告拖延了12个月之久,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安装未完成的项目,被告答复原告公司资金紧张无钱进行安装。原告无奈,认为被告口头明确表明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也以实际行动证明了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本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望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沃尔芬公司在2019年4月6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以及在该装修合同的使用说明中均记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石家庄市仲裁中心仲裁,通过双方的约定,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石家庄市仲裁中心”有瑕疵,但是在文字和逻辑上没有歧义,能够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为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综上所述,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