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鹿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堪乡万兴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路全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出具裁定书违反了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规定;2.被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未在十五天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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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石家庄沃尔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6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未完工程款8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沃尔芬公司在2019年4月6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以及在该装修合同的使用说明中均记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石家庄市仲裁中心仲裁,通过双方的约定,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石家庄市仲裁中心”有瑕疵,但是在文字和逻辑上没有歧义,能够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仲裁机构为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综上所述,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沃尔芬公司在首次开庭审理前未对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即视为放弃案涉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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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楠

审判员 周玉杰

审判员 聂瑞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