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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民初66726号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女皇果蔬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3层1-302号07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1号富力总部基地108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青岛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美农公司)与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每日公司)、青岛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每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陕西美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北京每日公司退还保证金35000元;2、要求青岛每日公司支付货款13737元;3、要求北京每日公司对青岛每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北京每日公司、青岛每日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19年9月、2020年12月,陕西美农公司与北京每日公司分别签署三份《商品采购框架合同》。北京每日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2020年8月收取陕西美农公司保证金共计35000元。2021年5月11日,北京每日公司单方通知陕西美农公司变更合同,要求陕西美农公司与青岛每日公司签署《商品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签订后陕西美农公司依约向青岛每日公司供货。合同到期后,陕西美农公司多次要求北京每日公司、青岛公司退还保证金和结算货款,但北京每日公司、青岛每日公司均不予履行,故诉至法院。 北京每日公司、青岛每日公司共同答辩称:对于质保金、货款的金额均认可,不同意陕西美农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北京每日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陕西美农公司作为乙方(供方)订立合同编号BJMFSP20190800250的《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采购休闲食品等产品;双方合作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000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据;甲乙双方终止合作,须完成库存清退、所有依据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兑付完成满3个月后,且乙方无其他遗留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收据和书面退还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予以无息向乙方对公账户退还剩余保证金。 2019年9月,北京每日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陕西美农公司作为乙方(供方)订立合同编号BJMFSP20190900076的《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采购西域美农干果、坚果等产品;双方合作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000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据;甲乙双方终止合作,须完成库存清退、所有依据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兑付完成满3个月后,且乙方无其他遗留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收据和书面退还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予以无息向乙方对公账户退还剩余保证金。 2020年12月24日,北京每日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陕西美农公司作为乙方(供方)订立合同编号BJMFSP20201200236的《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时,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配送地址及配送时效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30000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据;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所有依据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兑付完成满两个月后,且乙方无其他遗留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收据和书面退还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在一个月内予以无息向乙方指定对公账户退还剩余保证金。 2021年5月11日,青岛每日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陕西美农公司作为乙方(供方)订立合同编号BJMFSP20210500209的《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时,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配送地址及配送时效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合作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30000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据;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所有依据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兑付完成满两个月后,且乙方无其他遗留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收据和书面退还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在一个月内予以无息向乙方指定对公账户退还剩余保证金;双方采用以销定结方式进行结算,即甲方售出采购商品后,双方对售出部分商品进行结算;对于已入库商品,每周二(简称账单日)完成上周已入库商品货款对账,乙方应在账单日当日在甲方后台网站上传乙方盖章的结算账单和发票彩色扫描件,甲方审验通过后在账单日次周周四前完成付款。 2019年5月18日,陕西美农公司向北京每日公司转账5000元。2019年5月28日北京每日公司向陕西美农公司出具收据,确认以线下支付方式收到原告的商品质保金5000元。2020年8月4日北京每日公司向陕西美农公司出具收据,确认以扣货款的方式收到原告的商品质保金20000元。2020年8月14日北京每日公司向陕西美农公司出具收据,确认以扣货款的方式收到原告的商品质保金10000元。 青岛每日公司通过其供应商平台向陕西美农公司发送订单。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青岛每日公司结算陕西美农公司所供货物应付款总金额为13737元。 本院认为:陕西美农公司与北京每日公司、青岛每日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采购框架合同》已经到期解除,且不存在应扣除保证金的情形,陕西美农公司要求北京每日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陕西美农公司已向青岛每日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经结算对欠付货款金额无争议,陕西美农公司请求青岛每日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陕西美农公司要求北京每日公司对青岛每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元; 二、被告青岛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37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