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505号
原告:陕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1,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某某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某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某某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后计250.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