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592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民间金融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5798904R。

法定代表人:叶柏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簪花路**联佳大厦****信用代码:91441900783868905U。

法定代表人:李美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6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保养费57916元、维修费1990元、资金占用费143.10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157.25元(暂计),并承担诉讼费654.53元、执行费813元,合计61673.8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673.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远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