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397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2号楼13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5798904R。
法定代表人:叶柏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簪花路10号联佳大厦2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3868905U。
法定代表人:李美丽。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7602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日期:。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养费10167元及资金占用费、维修费15720元及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26.26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邓嘉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