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2民初17602号
原告: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04R。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05U。
法定代表人:李美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香,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2************624,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和蔡培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电梯保养费10167元、维修费7860元,合计18027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偿还全部费用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增加维修费用7860元,即维修费合计157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东莞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2019年3月1日起为被告管理的厚街银苑花园小区内共34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清晰约定了维保费用、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合同期间,原告勤勉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为合同约定下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3月的维保费用已共计18027元(570元/台/月×34台×1月,保养费用中银苑业委会已支付9213元)。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维保费用不支付,导致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对于原告诉请的2019年3月份34台电梯保养费10167元及维修费7860元。1.2019年3月8日公安部门冻结被告账户,2019年3月18日公安部门通知,被告董事长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现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在没有任何文书的情况下,公安部门责令关闭被告在管的所有项目,2019年3月18日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银苑小区项目,请求法院去黄江公安分局核实,所以被告只付电梯保养费到2019年3月18日的电梯保养费,超过2019年3月18日的费用被告不支付。2.原告诉请的电梯保养费由于被告所有的财务数据已提供给黄江公安分局,故被告无法确认是否有支付过原告的电梯保养费,请求法院到黄江公安分局调取核实电梯保养费的支付情况,避免重复支付。3.原告诉请支付利息,并非被告不支付费用,而是因为2019年3月8日公安部门突然冻结被告账户,2019年3月18日,公安部门责令关闭被告在管的所有项目,这是不可抗力的行为导致的,同时合同上也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所以被告不承担任何利息费用。4.合同是全保的,不存在任何的维修费用,同时原告诉请的维修费用中的维修更换报价单上没有被告任何人签名,此费用被告不认可。二、请求法院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增加的维修费,被告表示不需法院另行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并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如下:双方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东莞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第一页写明电梯是全保,除非更换电梯,电梯维修费用包含在该合同费用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东莞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从2019年3月1日起为被告管理的厚街银苑花园小区内共34台电梯提供全保保养服务,每月每台电梯的保养费为6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维保费。另,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对于因人为不当使用或甲方(即被告,下同)管理造成的非正常磨损、水渗等设备零部件损坏的,均由乙方(即原告,下同)提供维修服务,如需更换零配件的由甲方负责”,第六条第4款约定“甲方如要求乙方对电梯设备进行更换、安装、大修或经鉴定属于人为损坏等不属全保日常保养范围的,乙方先书面报改造价格和方案及预算,经甲方总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并施工”。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有2019年3月1日至3月17日期间的保养费10167元及两次维修费15720元未付,遂起诉。原告还明确保养费10167元的计算方式是570元/台×34天-业主委员会支付的2019年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的费用9213元(业主委员会的收费按600元/台计算)。对于保养费,原告提交了电梯定期保养项目工作单为证。对于维修费,原告提交了维修更换报价单、电梯配件专用更换单为证。其中维修更换报价单载明维修变频器的单价为7860元/台,但未有被告的签章。电梯配件专用更换单的维修日期分别是3月8日和3月12日,更换配件均是变频器,客户栏由李保国签名确认。被告对电梯定期保养项目工作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也确认李保国是其工作人员,但主张因公司出现变故,代理人不清楚被告是否已支付3月17日前的保养费,对于更换配件的费用,双方约定包含在全保的保养费中,而且原告提交的维修更换报价单未经被告确认,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释称第一次更换配件前已将报价单传真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回传,后被告在3月18日发生了变故,故没有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未能对3月1日至3月17日的保养费付款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未付该期限的保养费10167元,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对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该保养费10167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资金占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维修费,电梯配件专用更换单有被告员工的签名,本院认定原告已经做了相关的配件更换。至于配件的单价,按常理,原告更换配件需要被告的配合,故双方应在对单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更换配件的,被告未就原告主张的单价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单价,本院予以采信,并认定维修费共15720元。对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该费用及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养费1016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保养费1016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1日起计至所有保养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恒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57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维修费1572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4月1日起计至所有保养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洁欣
黎淑君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