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563号
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孝彬,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彬,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项目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康雷雷
书 记 员  戴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