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4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芙蓉路**-B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925K。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33.3元[其中支付经济补偿金22160元,看门费533.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