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芙蓉路3号-B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925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谢波,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执行**与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执行阶段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波名下财产。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波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