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8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谢波,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2017)皖0191民初23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超维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属于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91执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