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2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588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珍珠路8号4幢厂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277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02执1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万斌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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