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5683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B3区商306/306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68678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588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锋,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7万元人民币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安徽健智机电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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