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0324号
原告: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2588X1。
法定代表人:吴新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婷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青年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110029924028。
负责人:徐凯,主任。
原告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3元,由原告安徽省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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